苏州6月1日起简化不动产登记程序

发布时间: 2017-04-20 17:47:13 发布作者: 众易居苏州装修网 浏览人数:956

日前,市国土资源局正式下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明确从6月1日起,自然人因买卖、互换、赠与、分割、合并、抵押、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等,不动产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,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,大大简化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。

买卖不动产不再查婚否

除未经公证继承(受遗赠)转移登记、婚内“加减名”转移登记、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况外,对于自然人因买卖、互换、赠与、分割、合并、抵押、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、补证等情形的,不动产部门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,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。更多信息:http://suzhou.zhongyiju360.com/

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,如果只登记配偶一方,另一方需要“加名”的,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,申请增加共有人,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。

另外,不动产物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,不能等同于否认财产权夫妻共有的属性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,故即使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配偶一方的名字,仍然应当认定该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相当于银行存款记载的是配偶一方的姓名,但不影响该存款是夫妻共有的属性,取款时无需双方到场,也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。同样,机动车买卖、过户,也未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,查验当事人婚姻状况。

明确不动产登记用途

不动产统一登记后,对于准确界定不动产登记用途,《通知》分三大类提出了处理方法。对于登记错误的,按照规定启动更正登记程序;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匹配、不兼容的,应依据原始档案材料,区别不同情况,分多种类型妥善处理;对于可单独登记发证的地下车库、地下储藏室等不动产,除商住混合用地为商业配套服务的以外,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,分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。

根据新规,若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明确为地下车库、地下储藏室的,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,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,在附记栏备注:该不动产为地下车库或地下储藏室。若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明确为住宅的,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,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,在附记栏备注:该不动产为地下空间。

继承、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需要公证

不动产统一登记前,继承、受遗赠不动产登记需要公证前置,不动产统一登记后,国家取消了强制公证要求。国土部门制定了《未经公证继承、受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操作要点》。《操作要点》细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,一是对法定继承人的认定材料进行了细化。二是为维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,保证登记结果准确,设定了公示期,即登簿前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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